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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5-01-20 | 24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中:属于本目录第一至五条所列的外商投资备案项目,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其所属区域内项目备案,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未列入本目录第一至五条的其他外商投资备案项目,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备案权限不再下放。


  国家和本市对外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境外投资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市商务委备案。


  国家和本市对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目录。根据情况变化,本目录适时调整。


  二、在本市范围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各级政府预算内投资(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管理。


  三、由国家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划分市、区(县)审批权限。未列入本目录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划分市、区(县)审批权限。


  浦东新区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