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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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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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其所属区域内项目备案。
(三)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四)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范围、备案机关及备案权限按照本目录第六、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备案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
五、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按照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等资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选择在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七、国务院、市政府对项目备案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各级项目备案机关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管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目录
一、工业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钢铁: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有色: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石化:改扩建乙烯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化工: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以及PTA、对二甲苯(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内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内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化肥: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