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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5-01-20 | 245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一条对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受理、不予核准或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主管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


  项目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单位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及本市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注册的地方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