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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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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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主管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填报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有关申请表信息,并附以下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项目备案有关申请表式和填报要求等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备案意见,并将备案意见抄送相关部门。
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主管机构应当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在项目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五章项目变更及延期
第二十条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项目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