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宣传册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5-01-20 | 246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境外投资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本市对外交流合作渠道,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除涉及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以下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和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以下称“敏感行业”)的项目外,投资主体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外,投资主体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经投资主体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条投资主体实施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当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八条属于本市备案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提出申请,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三)涉及银行融资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


  项目涉及商业机密的,投资主体可以纸质文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九条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