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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5-01-20 | 24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第十三条对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主管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对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主管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机关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