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数字化|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22-11-30 | 16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可决定撤销对项目的资金支持,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全额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一)实施周期延长超过12个月;

(二)项目难以完成、不符合验收条件,且不主动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前申请撤项;

(三)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提交书面申请,或者虽提交书面申请但未获批准,项目实施仍然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资金退缴)

对于撤销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市经济信息化委要求及时完成资金退缴。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退款的项目承担单位,经催告仍未完成的,市经济信息委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制发律师函及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缴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绩效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和信用审查制;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区级支持)

各区根据区域的特点以及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对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区级支持,加快区域城市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11月8日。《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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