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数字化|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22-11-30 | 166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储备,并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市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十六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城市数字化转型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申报通知并动态调整指南,明确支持的领域与方向、申报时间等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

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按照本管理办法以及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已承担本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项目尚未完成验收评估的,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项目公示)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拟给予支持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项目确定)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支持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总投资额、专项资金支持额、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双方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内容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过程管理)

项目实施周期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在项目协议中与项目承担单位确定,立项后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