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项目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实施期限等进行调整的,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书面变更说明:
1.承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发生变更但不影响项目实施的;
2.实施周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含6个月);
3.建设内容进行微调但不影响项目考核指标实现的;
4.项目投资总额不变,明细支出中软硬件费用调整不超过20%的。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意:
1.项目法人或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对项目实施产生实际影响的;
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或主要考核指标需要调整的;
4.实施周期延长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的;
5.项目投资总额调减的,或者项目投资总额不变,明细支出中软硬件费用调整超过20%(含20%)的;
6.其他重要变更情况。
项目实施期结束后,不得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变更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项目延期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协议约定的项目实施期满后的3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若项目提前完成,可申请提前验收。
材料审核合格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
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报告及执行总结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技术性能指标、应用指标、经济指标等相关评价材料;
(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六)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项目验收原则上应当组织专家评估,验收专家组由技术、财务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评估和全过程管理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的完成、实施过程管理、资金使用、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三种验收结论。
验收通过的项目,拨付剩余专项资金;验收基本通过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拨付或不再拨付专项资金;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专项资金,同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撤销)
项目因故难以完成建设、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撤项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全额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