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数字化|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22-11-30 | 166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应用推广、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

第七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构筑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支持面向国际数据港、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和体系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和产业应用等方向,开展大数据核心技术研究与示范、数据资源流通交易与数字信任、数据创新示范应用、标准、试验、测试、评估等生态项目建设,利用大数据激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二)推广重点应用场景,支持通过数字化转型提升社会服务智能便捷水平和市民高品质生活水平的应用场景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公共服务、数字惠民等领域的资源整合、流程优化、渠道拓展、模式创新等;

(三)推动行业共性赋能,支持建设符合交通出行等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民生服务相关行业共性需求的数字化功能性平台,为行业在研发设计、仿真测试、设备应用、产研对接、成果应用等方面提供赋能;

(四)打造区域试点示范,围绕产城融合共创、服务便捷精准、平台集成共享等,支持区域聚焦重点领域整体打造城市数字化转型示范,围绕提升园区产业集聚和品牌价值,支持打造综合型数字化赋能平台,围绕优化社区生活质量和服务模式,支持打造数字生活新范式;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城市数字化转型相关标准规范制订、优秀产品服务推广、评估和监测分析、生态营造等;

(六)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城市数字化转型项目。

第八条(除外规定)

原则上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等支持方式。原则上一个项目只使用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条(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的支持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

(二)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根据评估结果,单个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

(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

对于需要支持的具有显著引领效应的项目,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严格审核,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拨付标准)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5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评估结果再行拨付剩余支持资金;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评估后,可一次性拨付奖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