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5-01-20 | 240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会同行业管理、建设管理、规划、土地、环保、金融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核准项目的稽察和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建立完善项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各区(县)政府投资管理、建设管理、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项目核准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依法合规、高效便捷为企业投资项目做好服务,并按要求做好项目信息的报送、共享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企业在上海投资,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

  第四条本市制定《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章项目备案程序

  第五条项目备案申请单位按照《备案目录》,分别向市或者区(县)项目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让合同》、或租赁协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