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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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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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对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文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对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项目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会同建设管理、规划、土地、房屋、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对备案项目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建立完善项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各区(县)政府投资管理、建设管理、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项目备案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依法合规、高效便捷为企业投资项目做好服务,并按照要求做好项目信息的报送、共享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
3.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申请表
4.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意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附件1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附件2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
项目备案意见号()
附件3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申请表
附件4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意见
项目备案变更意见号()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