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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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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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烟草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二级及以下通航段)、跨黄浦江(横潦泾及以下)、跨苏州河(吴淞江)、跨三级航道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列入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布局规划》中的A类、B1类A类是指对外综合性客运交通枢纽;B类是指轨道交通与公交换乘枢纽,其中轨道交通数量达到或超过3条的为B1类,轨道交通数量少于3条的为B2类。城市客运交通枢纽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有轨电车、快速公交系统: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核准。
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范围以外且由市统筹分配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城市供水:市定价供水服务区域内的原水工程、水厂和供水主管网(泵站)项目,以及跨区(县)供水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