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5-01-20 | 2473 次浏览 | 分享到: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中,110千伏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35千伏及以下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准;浦东新区范围内110千伏项目由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予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