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细则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细则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其中,本市核准权限项目,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本目录细则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权限,负责其所属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本市有关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和本市对外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实行核准管理。
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结合上海市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备案项目,除有具体规定外,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中: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工业领域项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