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5-01-20 | 24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按照本目录细则第十一、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等资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本目录细则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市与区(县)的备案权限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管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目录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管辖河道及其水闸、泵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堤防护岸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火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