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5-01-20
|
247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条对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备案但未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201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结合上海市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目录细则。
二、本目录细则具体划分市与区(县)的核准权限。其中:
(一)本目录细则规定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核准:
1.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准工业领域项目。
2.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
3.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4.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本目录细则规定“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并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