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5-01-20 | 245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二条对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备案。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三条对已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变更后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由市?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其变更后属于本市备案权限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确认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十四条对属于国家核准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属于国家备案权限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主体报送的项目信息报告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备案文件效力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凭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


  第十七条备案通知书应当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其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1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依托本市有关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九条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转报;已经取得备案通知书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撤销备案通知书,将相关情况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