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5-01-20 | 24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省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二级及以下通航段)、跨黄浦江(横潦泾及以下)、跨三级航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级及以上(除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外)的通航建筑物、四级及以上航道沿线码头及航道整治项目由市?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