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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全文发布!9月1日起实施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21-09-08 | 107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情况和更新需要,可以赋予更新统筹主体参与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前期准备、配合土地供应、统筹整体利益等职能。

  第二十二条 更新统筹主体应当在完成区域现状调查、区域更新意愿征询、市场资源整合等工作后,编制区域更新方案。

  区域更新方案主要包括规划实施方案、项目组合开发、土地供应方案、资金统筹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要求等内容。

  编制规划实施方案,应当遵循统筹公共要素资源、确保公共利益等原则,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开展城市设计,并根据区域目标定位,进行相关专题研究。

  第二十三条 编制区域更新方案过程中,更新统筹主体应当与区域范围内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并征询市、区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委员会、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更新统筹主体编制区域更新方案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更新统筹主体应当将区域更新方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资源部门,并附具相关部门、专家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采纳情况和说明。

  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资源部门对区域更新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分工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更新统筹主体应当根据区域更新方案,组织开展产权归集、土地前期准备等工作,配合完成规划优化和更新项目土地供应。

  第二十六条 区域更新方案经认定后,更新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区域更新方案包含相关审批内容且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第二十七条 零星更新项目的物业权利人有更新意愿的,应当编制项目更新方案。项目更新方案主要包括规划实施方案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要求等内容。

  项目更新方案的意见征询、认定、公布等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一般要求:

  (一)优先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提升和改造,推进综合管廊、综合杆箱、公共充电桩、物流快递设施等新型集约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按照规定进行绿色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打造绿色生态城区;

  (三)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综合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四)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统筹和一体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