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更新统筹主体,统筹开展原成片出让区域等建成区的更新。
第五十七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编制更新行动计划时,应当优化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空间设计,明确强制性和引导性规划管控要求,探索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
第五十八条 浦东新区应当通过保障民生服务设施、共享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构建便捷社区生活圈等方式推进城市更新空间复合利用。
第五十九条 浦东新区探索将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建造标准低、基础设施薄弱等居住环境差的房屋,纳入旧区改造范围。
第六十条 浦东新区应当创新存量产业用地盘活、低效用地退出机制。
支持浦东新区深化产业用地“标准化”出让方式改革,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探索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的计划、实施等方面,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人大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