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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全文发布!9月1日起实施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21-09-08 | 1080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含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是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设立城市更新中心,按照规定职责,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产业转型以及承担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市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城市更新有关活动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并为市、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更新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产业、建筑、交通、生态环境、城市安全、文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本市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

  城市更新指引、更新行动计划、更新方案以及城市更新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措施等,应当同步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交通、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水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民防、财政、科技、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更新指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并定期更新。

  编制城市更新指引过程中,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更新指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布局;

  (二)破解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

  (三)聚焦城市发展重点功能区和新城建设,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四)注重历史风貌保护和文化传承,拓展文旅空间,提升城市魅力;

  (五)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多元融合的“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六)强化产业发展统筹,促进重点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创新能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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