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供水设施:市平衡价格的原水工程、水厂和供水主管网(泵站)项目,以及跨区县供水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水库:除建设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外的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其他城建项目:按照市和区(县)投资分工原则,根据投资资金渠道,分别由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环境保护
雨污水收集处理:市平衡价格的污水(泥)末端处理设施、污水总管(泵站),跨区县污水(泥)处理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中心城区的排水系统总管、泵站、泵站截流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绿化: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及公园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固废处理:市平衡价格的生活垃圾、危废(医废)处理处置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五、科技发展
科技基础设施:市级政府投资的科技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市级政府投资的技?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社会事业
教育:地方高等教育机构、市属教育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卫生:市属卫生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文化:广播电视设施项目、市属文化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上述区域内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