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超算中心标准,包括算法数量及算力规模等标准。
(4)边缘计算中心
规范边缘计算中心标准,包括边缘数据采集与处理、边缘设备、边缘平台、边缘智能、边云协同、算力网络等标准。
(5)其他
规范算力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
4.感知基础设施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各类感知数据的采集、处理和互联互通等要求,包括布局原则、影像类感知设施、城市脉搏类感知设施和其他4个子类标准。
(1)布局原则
规范运行感知基础设施的布局原则标准,包括前端感知、边缘计算、接入网关等感知基础设施布局原则标准。
(2)影像类感知设施
规范对物/环境进行视频信息采集和操作的感知设施的标准,包括视频监控、遥感图像等。
(3)城市脉搏类感知设施
规范建筑工地、地下管廊、交通设施、河道水库、城市部件(部分)(固定在城市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场景建设的运行及应急管理、社会治理、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城市脉搏类传感设施。
(4)其他
规范感知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
5.融合基础设施
规范融合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标准,包括建筑、市政、交通、水利/水务、能源和其他领域公共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6个子类标准。
(1)建筑领域公共基础设施
规范建筑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和改造标准,包括建筑环境健康监测、能耗监测、碳排放、消防设备、设施设备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2)市政领域公共基础设施
规范市政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与改造标准,包括感知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全面感知和自动采集率、综合管廊的智能化等建设标准。
(3)交通领域公共基础设施
规范交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和改造标准,包括城市道路设施、交通设施、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等基础设施,以及配套智能感知系统的建设标准。
(4)水利/水务领域公共基础设施
规范水利/水务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和改造运行标准,包括防洪重点河段、敏感河段、湖泊及水利设施的监测设施。
(5)能源领域公共基础设施
规范能源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和改造标准,包括能源设施智能化改造、智能电表、汽车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6)其他
规范融合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
6.公共数字底座
基于统一编码与时空定位,以城市信息模型(CIM)为空间架构,按照统一标准地址对城市实有建筑(房屋)、实有单位、实有人口(“一标三实”)进行统一的、唯一的永久数字身份编码并基于CIM实现落图,构建物理城市的数字孪生体的公共性、基础性数字底座,包括城市信息模型、“一标三实”、分类与编码、数据治理和其他5个子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