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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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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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沪府发〔2014〕8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4年本)》、《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14号)、《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3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根据《目录》制定的《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确定。根据情况变化,《目录细则》适时调整。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上海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