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5-01-20 | 191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条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在部分领域,试行项目申请报告的表格化管理。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规划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格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项目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三)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

  (五)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性负责。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属于本市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核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