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6日
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市级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宏观调控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市相关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原则上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储备项目的入库、管理和更新工作。
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和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等,是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