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直接投资,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注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项目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