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批。
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并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节能措施、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市级政府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