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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6-11-16 | 1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主要包括项目识别论证、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项目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资产负债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  项目识别论证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