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构筑国际创新人才港。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为外籍人才(包括外籍香港居民人才)申请签证、居留证件提供便利,集聚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科技领军人才。全面放开对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担任企业机构董事、监事、高管及负责人等职位的限制。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科技创新发展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国际科技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国际人才引进一站式服务,为经备案的境外人士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停居留及工作提供便利。
(二十五)完善全方位科研服务。加强与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衔接,结合合作区实际,建设公共科研设施和仪器服务平台,为合作区内科研机构、企业等提供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建设国际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科技文献、动态、政策等国际科技信息服务。集聚国际知名风投机构,仲裁、调解组织以及法律、会计、人力资源等高端专业服务机构,为科研活动提供高质量服务。探索建立项目与资本对接平台,引入国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参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六)塑造国际化高品质的科研生活社区。借鉴先进园区发展经验,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内引入国际一流的教育、健康、文体资源,建设多元优质的国际化高品质生活配套设施,实施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科学配置高端人才生活空间,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创新园区治理模式,提升对国际科研人员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七)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深圳园区规划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适应深圳园区开发建设新模式和对外开放新要求,积极创新国际化环境中党的建设工作,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深圳园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坚强保障。
(二十八)强化法治保障。充分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在遵循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前提下,探索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香港、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有关改革开放政策措施,涉及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经授权或决定后实施;涉及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提请国务院授权或决定后实施。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用足用好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允许深圳立足深圳园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二十九)完善合作机制。在深港双方组建香港园区联合专责小组的基础上,深化深港双方合作区建设发展协调机制,建立定期会晤制度和专题会商制度,统筹合作区政策制定、合作开发等重大事项。支持深港双方联合成立深圳园区理事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吸纳深港两地各界优秀代表参与,共同为“一区两园”提供战略咨询,重点研讨深圳园区优先发展领域、重大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布局、科研资助管理、园区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产业导入、人才引进、国际推介及园区服务等关键事项,形成协同规划、联合建设、共享成果的合作推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