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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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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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类建筑企业,在参与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有很大一部分比例的项目投标都需要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制度在投标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防止企业盲目投标、在投标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等。但由于保证金在退还的过程中,往往不按照规定及时退还,对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特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63号),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筑业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种类繁多,负担沉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工作目标
摸清目前建筑业企业所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现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对现阶段确需保留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二、清查工作范围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
三、清查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清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联合制定清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提出涉及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目前需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一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提出由本部门所设立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一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各类保证金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后,将保留的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保证金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