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解读:“PPP+土地”政策进一步明确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6-12-08 | 259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六条(项目认定)下列情形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商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性质予以认定:

  (一)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时,对相关项目是否属于国家支持发展产业难以确认的;

  (二)建设单位认为自身拟建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项目是否属于非营利性项目性质难以确认的。

  产业主管部门能够就上述事项提供证明文件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证明文件、按相关产业用地政策执行。产业主管部门不能就上述事项提供证明文件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在与产业主管部门商议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共同提出对项目用地适用政策的建议,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关于供应前置条件)对政策允许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设置供应前置条件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商请提出供应前置条件的部门,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在制定供地方案和签署供地文件时,除将相关内容写入外,还应当将提出前置条件部门出具的上述书面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收入,并在向土地供应集体决策机构汇报时专门作出说明。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向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产业发展、土地供应集体决策机构宣传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共同下发的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落实其中将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前提条件的规定,提醒提出关联条件部门监督承诺书履行情况。

  解读:结合《指引》第十八条限制改变用途与分割转让,十八条规定针对的是以往使用产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分割转让炒地的问题,将“限制改变用途、限制转让或分割转让等规定”写入“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并要求在审批登记环节予以落实,有利于遏制借产业拿地,保障真正产业用地的供应;相反,须着重提醒地产开发商的是,如未来希望通过产业用地改变用途等方式实现地产开发用地的,需要明确具体地块是否有特殊出让要求、地方对产业供地是否有特殊规定等,避免盲目拿地后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是重要文件,是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可能会影响到土地供应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