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解读:“PPP+土地”政策进一步明确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6-12-08 | 25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中西部地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相关部门建议,按照国发〔2016〕27号文件要求,将加工贸易相关的工业项目纳入本省(区、市)优先发展的工业项目。

  根据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旅游相关建设项目中的人造景观用地应根据具体行业市场经营情况,客观评估确定供应底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解读:本条加大了对优先发展的工业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的支持,土地出让底价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但是如果以此确定的价格低于成本价的,应按成本价确定出让底价。本条对于优先发展的工业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行业是重大利好。

  第十四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产业用地政策允许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应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使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方式使用土地。在此前提下,各地可依法探索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管理方式。

  依据《旅游法》规定和各省(区、市)制定的管理办法,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解读: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以外(当然该试点政策之前景尚不明确),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并没有突破《土地管理法》的要求,但是具体方式明确了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土地。

  对于农家乐等旅游项目,本条也给出了支持政策,即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由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

   

第三章 改进完善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安排供应计划)按照国土资发〔2010〕117号文件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测算计划期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时,应当主动征求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需优先保障的重要产业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