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5-01-20 | 191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条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根据国家项目核准机关的要求,附具市发展改革委、本市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他项目,应当根据国家项目核准机关的要求,经市发展改革委、本市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准的项目,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准。

  由本市其他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通过竞争性方式或直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要求项目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对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