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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解读:“PPP+土地”政策进一步明确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6-12-08 | 1844 次浏览 | 分享到:

  解读:本条旧改中异地搬迁、协议出让安排用地的模式,实质相当于传统征拆工作中产权置换、土地置换,即通过异地置换为旧改过程中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权利人安排同类同用途用地,此举可大大降低中心城区旧改工作的难度及成本,不过在具体操作中,地方政府需从社会稳定、公平的角度考量被置换产权、土地的区位、价值问题,避免因置换偏离市场造成的社会矛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下列情形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一)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实施项目建设时,相关用地需要有偿使用的;

  (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和土地综合开发权中标人的;

  (三)政府将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并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

  以合并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独立履行编制供地方案、签订供应合同和实施用地供后监管等法定职责。

  解读:PPP项目、铁路项目、环境修复项目均具有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投资回报率偏低等特点,单纯依靠政府付费吸引社会资本,略显不足。本条的规定,能有效平抑社会资本方投资高、收益低等问题,也能消除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对分别进行项目采购和土地供应中“拿到项目拿不到地或拿到地拿不到项目”的顾虑。

  本条规定了两种投资者与用地者“二招并一招”的情形:一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和土地综合开发权中标人的;二是政府将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并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其中,不少铁路项目并不适用采用PPP模式,38号文对不采用PPP模式的铁路建设项目无疑是利好。

  此外,本条适用的前置条件为,在项目进行招标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独立履行编制供地方案、签订供应合同和实施用地供后监管等法定职责。

  但本条仅明确以“竞争方式” 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该“竞争方式”是否仅限于出让经营性土地的招投标模式,还是PPP项目的采购方式均可,国土部还须进一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