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全文发布!9月1日起实施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21-09-08 | 1078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七十七号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弘扬城市精神品格,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能级,创造高品质生活,传承历史文脉,提高城市竞争力、增强城市软实力,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超大城市服务水平;

  (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

  (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本市城市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数字赋能、绿色低碳,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指引,按照职责推进产业、商业商办、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并承担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管理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推进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并承担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根据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点产业发展区域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根据本市商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点商业商办设施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房屋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水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民防、财政、科技、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