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全文发布!9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21-08-25 | 1631 次浏览 | 分享到:

  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一)由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

(二)由政府部分投资或安排资本金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或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政府投资的;

(三)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市级预算相衔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

  第二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保密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