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港口:除沿海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集装箱专用码头、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内河航运:除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外,5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四级及以上航道沿线码头及航道整治项目、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民航:除新建运输机场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城市建设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审批。
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二级及以下通航段)、跨黄浦江(横潦泾及以下)、跨苏州河(吴淞江)、跨三级航道项目、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A类、B1类A类是指对外综合性客运交通枢纽;B类是指轨道交通与公交换乘枢纽,其中轨道交通数量达到或超过3条的为B1类,轨道交通数量少于3条的为B2类。城市客运交通枢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公路汽车客运站:一、二级公路汽车客运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有轨电车、快速公交系统:跨区县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审批。
保障性住房: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公共停车场(库):单独建设的对外交通枢纽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消防基础设施:城市消防站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