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6-11-07 | 4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建立健全全国范围的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相关主体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引导中央、地方媒体、互联网等加强垃圾处理行业的正面宣传,客观认识垃圾处理问题。

  四、完善价费财税政策

  (一)完善价格政策。加快改进城市供水、燃气、供热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稳定民间投资合理收益预期。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鼓励推行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政策。督促各地贯彻落实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推动供热项目市场化运作和供热企业良性发展。

  (二)完善收费制度。严格落实《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的相关要求,没有建立收费制度的要尽快建立,收费标准调整不到位的要尽快调整到位。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办法,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加强收费工作,提高收缴率。污水和垃圾处理费要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拨付。供水、燃气、供热等企业运营管线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变化情况,适时适当调整供水、燃气、供热等价格。

  (三)完善财税政策。落实对供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污泥处置及再生水利用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对民间资本给予公平待遇。对北方采暖地区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执行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四)确保政府必要投入。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加强政府对城镇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管网等设施建设改造的投入。政府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PPP模式引入民间资本经营。

  五、加强组织领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民间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的管理,抓好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