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解读:“PPP+土地”政策进一步明确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6-12-08 | 18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现行国标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新业态类型,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结合现有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主动商同级城乡规划、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用途的建议意见,促进项目落地。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合同中的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规划部门给出的规划条件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无直接对应类型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内部会商后,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必要时可征求规划、投资部门意见。

  根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相关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其他情形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应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以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确定主用途的结论和理由应当写入供地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解读:本条对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用地性质兼容进行了规定。首先采用占比指标确定是否属于新产业新业态,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其次是关于如何确定主用途,本指引提供了两种方法,即按照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重要性来确定。主要功能的认定在实操中实际上可以兼容一部分商业用地用于职工用房等,这样可以避免商业用地价格较高不利于引进新型科教型企业。

  第八条(土地使用方式的确定)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

  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执行,租赁期限按照《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年。

  解读:根据国务院(2015)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一般为10-30年,而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30年特许经营期限,因此PPP项目以租赁方式供地时应注意与该条的匹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经国务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