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全文发布!9月1日起实施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21-09-08 | 1174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产业统筹发展力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

  鼓励存量产业用地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导向实施更新,通过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创新土地收储管理等方式,完善利益平衡机制。

  鼓励产业空间高效利用,根据资源利用效率评价结果,分级实施相应的能源、规划、土地、财政等政策,促进产业用地高效配置。

  鼓励更新统筹主体通过协议转让、物业置换等方式,取得存量产业用地。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土地权利人应当带头承担国家、本市重点功能区开发任务,实施自主更新。

  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向市场释放存量土地,促进存量资产盘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考核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本市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要素供给、产业绩效、环保节能、房地产转让、土地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应当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未约定产业绩效、土地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存量产业用地,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的管理要求以及履行情况纳入城市更新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实现更新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于有违约转让、绩效违约等违反合同情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更新情况评估。

  第五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中的国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对于违反城市更新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的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城市更新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浦东新区城市更新特别规定

  第五十五条 浦东新区应当统筹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与老城区联动,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打造时代特色城市风貌。支持浦东新区在城市更新机制、模式、管理等方面率先进行创新探索;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全市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