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全文发布!9月1日起实施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21-09-08 | 1080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加强城市风险防控和安全运行保障,提升城市韧性。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指引应当明确城市更新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策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体现区域更新和零星更新的特点和需求。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更新指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和开展的城市体检评估报告意见建议,对需要实施区域更新的,应当编制更新行动计划;更新区域跨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编制更新行动计划。

  确定更新区域时,应当优先考虑居住环境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区域。

  第十五条 物业权利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更新建议。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对更新建议进行归类和研究,并作为确定更新区域、编制更新行动计划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编制部门)在编制更新行动计划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更新行动计划应当明确区域范围、目标定位、更新内容、统筹主体要求、时序安排、政策措施等。

  第十八条 更新行动计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编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编制部门应当做好更新行动计划的解读、咨询工作。

  更新行动计划主要内容调整的,应当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履行听取意见、评审、审议和公布等程序。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十九条 更新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由更新统筹主体统筹开展;由更新区域内物业权利人实施的,应当在更新统筹主体的统筹组织下进行。

  零星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有更新意愿的,可以由物业权利人实施。

  根据前两款规定,由物业权利人实施更新的,可以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更新统筹主体遴选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遴选,确定与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市场主体作为更新统筹主体。更新统筹主体遴选机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属于历史风貌保护、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市政基础设施整体提升等情形的,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更新统筹主体。

  第二十一条 更新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由更新统筹主体负责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编制区域更新方案以及统筹、推进更新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