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主要依据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开展。该办法第七条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专家分析,修改政府采购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也要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