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2015-01-20 | 24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内的项目审批权限,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六、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等资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七、区(县)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由市级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目录


  一、农林水利


  农业:市级政府投资的或为全市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林业:市级政府投资的林业“三防”等林业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造林项目和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水利防汛:市级政府投资的水利防汛设施建设、河道整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综合交通运输


  铁路:除跨省(区、市)和国家铁路网项目外,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审批。


  公路:普通国道网项目、省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划审批,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国家铁路网的项目外,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二级及以下通航段)、跨黄浦江(横潦泾及以下)、跨三级航道项目、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